協會粉專和LINE的封面故事

「我也是選擇性緘默者,這個Logo的意思是,一半嘴巴閉著,表示處於緘默環境下;一半嘴巴張開,表示在放鬆的環境下,而那個小人也就是協會,幫助控制講話與不講話。」
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FB粉專封面設計者的話,歡迎來逛逛!



「一直以來,選擇性緘默的問題受到忽視。2017年8月,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正式成立。這群安靜又焦慮的孩子的需要,終於被重視。我本身為選擇性緘默者,在學校完全緘默的日子長達九年之久,可以體會這些緘默者有多無助。因此,我設計了這隻『緘默兔』,代表選擇性緘默者。左半臉是安靜膽小的『垂耳兔』,表示在學校的沉默;右半臉是光明開心的『立耳兔』象徵內心活潑又勇敢!希望藉由緘默兔Logo,把正確的認知推廣出去,實際幫助選擇性緘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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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Logo票選結果公告

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Logo徵選活動 結果出爐!!!
非常感謝投稿的朋友精心設計8款別具意義的圖徽,截至10/26止,已有過半會員投票成功,得票數最高為第3號稿件,獲選稿件及各圖得票比例如下。因此項活動協會並無獎金提供,所以協會將會以致贈感謝狀方式以表謝意。
獲選Logo以「選擇性緘默症」英文簡寫SM,呈現簡單易懂的手繪愛心形狀,並佐以文字輔助說明,希望大眾能「用愛聽見沉默」,除了給予緘默者更多的愛心之外,也鼓勵旁人能用心了解他們無聲的世界。在此非常感謝作者蕭玉萍,此圖徽將註冊商標,日後應用於協會的各項活動、用品中。

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簡介

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Selective Mutism Association of TaiwanSMAT為依法立案之全國性公益社團法人,以增進選擇性緘默者之權益和福祉為宗旨。台內團字第1060066753號;台北地方法院第3082號;統一編號42553469;愛心碼:9785(耐心幫我)。
什麼是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關注公眾議題,致力於彌平社會落差,是政府和企業以外的第三股力量,它受法令和倫理約束,其收益不屬於私人。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之理監事皆為無給職,遵守利益迴避、資訊透明等規範。除章程之外,另訂倫理守則,由全體會員遵守。
什麼是選擇性緘默症?
選擇性緘默症在《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歸於焦慮類,選緘者在某些情境可以自在說話,在其他情境卻因強烈的恐懼而說不出來,有些甚至肢體僵硬、表情木然。每140位便有一位緘默兒*,若及早幫助可以痊癒,否則易衍生懼學、社交焦慮、憂鬱等,直至成人。然而由於缺少意識和資源,緘默者和家人往往被忽略和誤解、孤立無援。
協會的任務是什麼?
一、  宣導並提昇社會大眾對於選擇性緘默症的認識。
二、  促進教育體系中選擇性緘默學生之權益。
三、  促進選擇性緘默者就業、工作權、服兵役、社福之權益。
四、  推動從家庭、學校、醫療到社會的資源整合。
五、  敦促相關法令制度之訂定,並監督其落實。
六、  提供選擇性緘默者課業輔導、社交、職業試探等活動。
七、  提供家長和相關工作者支援團體、教育和諮詢。
八、  推動與選擇性緘默症相關之出版、研究和國際交流。
捐款帳戶台新銀行南門分行(銀行代號812)帳號:2056-01-0000386-5 戶名:社團法人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
義賣:雲端學習網。
協會網址http://selectivemutismtw.blogspot.tw/
 YouTube:https://goo.gl/wMtCwK  
 粉專:https://www.facebook.com/SelectiveMutis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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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選擇性緘默症資源手冊》第二版(Johnson & Wintgens, The Selective Mutism Resource Manual, 2016)。

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選擇性緘默症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elective Mutism Association of Taiwan (SMAT)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選擇性緘默者之權益和福祉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宣導並提昇社會大眾對於選擇性緘默症的認識。
二、促進教育體系中選擇性緘默學生之權益。
三、促進選擇性緘默者就業、工作權、服兵役、社福之權益。
四、推動從家庭、學校、醫療到社會的資源整合。
五、敦促相關法令制度之訂定,並監督其落實。
六、提供選擇性緘默者課業輔導、社交、職業試探等活動。
七、提供家長和相關工作者支援團體、教育和諮詢。
八、推動與選擇性緘默症相關之出版、研究和國際交流。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和教育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者,得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得為團體會員。本會分級組織應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宗旨之個人、機構或團體,得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於選擇性緘默者權益有特殊貢獻者,由理事二人推薦,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本會榮譽會員。榮譽會員不受會費繳納之限制。
會員入會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審核通過後依據本章程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大學以下(含)學生與低收入戶及其他能證明經濟拮据者,在當事人提出後,經理事會通過則免收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的權利如下:
一、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以及本會公共應享之權利。
二、榮譽會員和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具本會公共應享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十一 條 會員一年未繳會費者即停止其會員權利,但一經補繳即可恢復。會員連續兩年未繳會費,自動取消會籍。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2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1人,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一千五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一千元,贊助會員新台幣五百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三千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82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61026日台內團字第1060066753號函准予備查。